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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调解一把手将负总责

时间:2012-01-29 15:53来源: 作者: 点击:
属地管理.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平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对涉及资源开发.还要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江苏行政调解一把手将负总责

  法制网讯 记者 丁国锋 江苏省办公厅近日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在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制。

  《意见》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平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意见》要求,行政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应遵循简便、快捷、高效,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地化解矛盾。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意见》明确,当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

  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还要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意见》强调,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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